对党忠诚 · 服务人民 · 执法公正 · 纪律严明

SCHOOL PROFILE

学院概况

湖南警察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

 

湖南警察学院的前身最初为19499月成立的湖南临时省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先后经历了湖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湖南省政法干部学校、湖南省公安学校、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湖南公安专科学校、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等阶段,历经更名、调整和合并等演进和发展,20103月,经教育部批准组建湖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校同时是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湖南基地、公安部外警培训基地、湖南省公安厅警官培训中心。

学校牢牢把握“公安姓党”的政治属性,坚持政治建校从严治校方针,以“忠真智勇” 为校训,以“立报国之志、铸忠诚之魂、育正义之气、聚公道之义”为校风,突出“政治首位、注重养成、贴近实战、服务公安”的办学特色。学院以建设区位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符合实战需要的全国重点公安院校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作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遵循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为Hunan  Police Academy

学校域名:http://www.hnpolice.com

学校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大力发展公安教育事业,以培养公安机关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为主要任务,同时承担在职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诚践行“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湖南省公安厅,接受湖南省教育厅教育教学业务指导。举办者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学校管理体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规范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及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发展规划,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按需招生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并实施招生方案;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人员;招录、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

(五)保证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

(六)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九)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承担在职人民警察培训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安事业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重点抓好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等特色学科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和招生政策,向社会公布招录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学生。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优化人才培养方案,聚焦锻造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高素质公安铁军,致力于培养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专业过硬、身心健康,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应用型警务专门人才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专门人才。

学校发挥高等教育的资源优势,坚持实战导向,突出服务实战、围绕实战、贴近实战、融入实战原则,面向公安机关实施入警培训、晋升培训、专业培训和发展培训等训练,促进警务训练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能力素质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质量观,深化招录培养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招生与招警、就业衔接机制。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完善公安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深化实战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培养模式和校局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健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学校经批准可以进行调整。学校依法对修满学历教育学分、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促进教学工作,设立和争取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建设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校对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

第十九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服务公安实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校局合作、校企合作,加强智库和科研平台建设,推进警、学、研结合,切实为公安实战、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人才支持和理论指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推进校际合作,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同类院校和警察机构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具有公安特色的大学文化,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传承湖湘文化的优秀基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管理与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中共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校园综合治理。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湖南警察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重要学术事务,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三)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建设等事项,评定并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五)对学校教学、科研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学指导、学位评定、师资队伍建设(职称评审)、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教授及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决策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审议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院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审议、评估和决策的专门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对学校在人才培养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评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以及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的实施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和论证学校的教学改革方案、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四)审议学校的专业、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基地、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思政教育等教学基本建设规划并指导其建设;

(五)参与评审、鉴定教学改革研究、一流课程等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成果奖等各类教学奖励,并负责向上级组织推荐;

(六)指导学校内部的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监控,对各教学部门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一定数量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学校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各系(部)负责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及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1名。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不多于2/3

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与会2/3以上委员赞成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制度。

学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每届届期为3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四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湖南警察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规范合理、精简效能、权责明晰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各类科研平台(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等)设置须由学校审核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教学评估处和科研处是学校行使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为学校教学科研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具体负责学校教学运行、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五十一条  系(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层组织机构。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发挥系(部)教学科研管理的主体作用。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系(部)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管理本系(部)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保证、提升相关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统筹管理使用学校办学资源;

(五)负责本系(部)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系(部)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系(部)设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视党政联席会议题内容,分别由主任或书记主持会议。

《湖南警察学院系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湖南警察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教师、行政管理、教辅人员,实行警衔制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管理。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考核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录用、评聘、管理教职工。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组织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参照实行省级公务员工资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对教师职工实施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重点考核。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必要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学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六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官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奖、贷、助、补、免和勤工俭学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进行本校学籍登记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第七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学员或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取得和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以及其他权益。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第八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绩效的总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法人代表负责、分级分部门的预算和绩效管理体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科学做好校园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工作,不断改善办学基本条件;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为圆形。外环上方为学校中文校名湖南警察学院,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下方为英文校名“Hunan  Police  Academy”;内环整体为盾牌图案,盾牌是人民警察的象征,表明人民警察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中间为湖南省地图,表明学校的地理区位;地图上五颗五角星,表明学校的国家属性;下方长城象征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松枝象征人民警察的品质和战斗意志。“1949”为学校前身湖南临时省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成立年份。校徽外环颜色为白底黑字,内环图案为深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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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颜色为白底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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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深蓝色长方形。旗面正中缀校徽和中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中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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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警察学院校歌》。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929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湖南省公安厅同意后,报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